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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证价格与报关单价格是否需要保持一致?
各种群里讨论的很热乎,各种说法都有,出现了百家争鸣、百花齐放,大家各说一词,下文做下简单分析,我说的也不一定对,仅供参考。
需要提醒各位同仁:
近年来随着海关内外部审核力度的加大,对于海关内部的审核不仅仅来自于系统内部,外部的审核力度也在加大,对于法规的理解、政策的执行、业务操作的节点把控不要迷信,不要迷信所谓的大V,还是需要回归初心,回归法律的源头,知其然知其所以然,与口岸海关、隶属海关及直属部门保持密切沟通。
因为所有的错误,别人不会帮你买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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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弄清楚许可证的价格是否需要与报关单保持一致,就先要弄清楚两者对碰的要素有哪些?
对此问题,小编前期也做过探究。
详见【以案说法】许可证与出口批次不匹配遭受海关行政处罚(随附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逻辑)
从上可以看出,价格未在两者比对的要素中,那为什么价格未在比对的要素中呢?
万物皆有裂缝,那是光照进来的地方。
举例说明下:
对于大宗散货,从定价上来说,不像件杂货,一般使用的是公式计价,在进口或者出口申报时结算价格未出,也就是最终的结算单价未确定,只能双方约定一个临时价格进行报关进行期初的费用结算。
此时,申领的许可证只能参照临时价格,与结算价格会存在偏差,此时海关对于许可证价格的严控其实意义不大,海关的核心在于管控数量,也符合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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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的角度而言,目前未找到因为许可证价格与报关单价格不一致而进行的行政处罚。如有小伙伴发现有类似案例,欢迎在留言区分享。
从合规化角度,我们建议如下:
1.本着【单单相符、单证相符】的监管要求,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具有固定价格的商品,建议申领许可证的价格与报关单独额价格保持一致,因为合同是申领许可证的必要文件之一。
重庆海关关于准确理解“单单相符、单证相符、单货相符”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条款的函复
2.对于大宗散货,特别是合同中约定的公式计价的货物,建议按照双方约定的临时价格进行申领,临时价格一般体现在临时发票中。建议也可将临时发票作为领证的附件资料,予以佐证。
企业主要把控的核心是合同的数量,满足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数量条款的要求,使申报的报关单经得起时间检验,经得起来自海关内外部的稽核查,满足企业合规化的需求。